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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伴侶離開台灣了,要怎麼離婚?

一位媽媽無助的跟我說:「律師,我先生就這樣跑回印尼了,兩年來音訊全無,我要找他離婚都沒辦法,兩個小孩現在要讀書了,不知道該怎麼辦。」 近年來,外籍移工與我國國民結婚的情況頗多,但卻也經常因文化、語言的不同,而產生歧見,有些外籍配偶甚至離開台灣後即音訊全無,徒留另一半和孩子在台灣,這樣的狀況,若沒有離婚,除了婚姻生活難以維持之外,因孩子還是由兩人共同行使親權,孩子的學籍、戶籍、補助、醫療等重大事項,恐將難以共同決定,造成孩子重大事項的延誤。 此時,雖不能以兩願離婚的方式來進行離婚登記,但仍得以民法1052條第2項的規定,主張雙方有重大事由無法維持婚姻來訴請離婚及取得子女親權,對方未到庭的情況下,可直接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,請法院審酌認定原告提出的事實為真實,以利法院進行判決。 另外,記得必須請翻譯社將起訴狀翻譯成該國語言,一併遞給法院,以利法院幫忙送達書狀至國外。 一位媽媽無助的跟我說:「律師,我先生就這樣跑回印尼了,兩年來音訊全無,我要找他離婚都沒辦法,兩個小孩現在要讀書了,不知道該怎麼辦。」 近年來,外籍移工與我國國民結婚的情況頗多,但卻也經常因文化、語言的不同,而產生歧見,有些外籍配偶甚至離開台灣後即音訊全無,徒留另一半和孩子在台灣,這樣的狀況,若沒有離婚,除了婚姻生活難以維持之外,因孩子還是由兩人共同行使親權,孩子的學籍、戶籍、補助、醫療等重大事項,恐將難以共同決定,造成孩子重大事項的延誤。 此時,雖不能以兩願離婚的方式來進行離婚登記,但仍得以民法1052條第2項的規定,主張雙方有重大事由無法維持婚姻來訴請離婚及取得子女親權,對方未到庭的情況下,可直接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,請法院審酌認定原告提出的事實為真實,以利法院進行判決。 另外,記得必須請翻譯社將起訴狀翻譯成該國語言,一併遞給法院,以利法院幫忙送達書狀至國外。

我只是想要他平安長大

這是我來台中的第一個案子。 一位當事人,她說: 「我前夫長期酗酒,都不讓我看孩子,我擔心他又喝酒帶孩子出去,我在法院看到他就怕,我現在的律師所有證物都沒有給法官,我就緊張的開始胡言亂語,法官對我的印象好像很差,之前調解離婚時又約定本案結束前孩子先跟他同住,這陣子對方有事把孩子暫時放在我這,律師可不可以請妳幫幫我們...」 這是個典型的子女親權的案子,這位媽媽深愛著孩子卻不擅表達,對方把對婚姻不滿的情緒轉換到訴訟當中,甚至是轉嫁到子女身上,這孩子才兩歲,當事人在照顧孩子時,發現子女已有嚴重的語言發展遲緩,我和她確認與孩子相處狀況後,向當事人說: 「孩子不要帶回前夫家了,對方要來探視孩子妳就讓他探視,別忘了妳也是親權人,孩子兩歲多了,先幫孩子找好幼稚園,安排發展遲緩鑑定及早療課程,妳面對的是子女親權訴訟,從現在開始,要說服法官妳才是有能力陪伴子女成長的家長,在我眼前,妳是個愛孩子的媽媽,我們要把這樣的妳,讓法官看見。」 當事人接著問: 「律師,對方說什麼我不把孩子帶回去就不善意,還說孩子都一直住他那,我一定要還回去。」 我反問她: 「善意父母原則和繼續性原則,都是法院在認定誰適合擔任子女親權的標準之一,但是,這些原則和孩子的健康,哪個比較重要?」 當事人也問說: 「因為離婚和訴訟的關係,所以我有請醫生開抗憂鬱的要給我,但對方一直說我有憂鬱症不能帶孩子,害我都不敢再去看醫生...」 我告訴她: 「妳一定要繼續看醫生,因為妳正用對的方式面對自己的身心問題,代表著妳有能力教導孩子用對的態度去面對人生,對方怎麼說不重要,我會幫妳主張。」 在這案子中,我運用了些小技巧: 教養計畫:因為當事人不擅表達,所以我請當事人準備一份「教養計畫」,請當事人對於孩子的瞭解、學區、教育等規劃寫下來,讓法官相信當事人是有能力為孩子的未來做規劃,也就是我們強調的「親職能力」。就診紀錄:請當事人提供持續至身心科治療的就診紀錄,勇於面對自己的身心是好事,面對精神壓力時,求助於專業醫師,是正確的觀念,也可藉此向法院說明,我們懂得發現問題並求助,更將這觀念傳達予子女。強調支持系統及手足不分離原則: 當事人與父母同住,與前段婚姻更已有名年已高中的大女兒,大女兒對於同母異父的小弟弟也相當關心,大女兒寫了封信給法官,告訴法官弟弟對她來說很重要,她願意幫忙媽媽一同照顧弟弟,姊弟倆在未來能成為彼此人生的後盾。 當我收到勝訴判決時,向當事人講解的判決內容,當事人笑著跟我說:「陳律師,謝謝妳當初願意中途接下我的案子,其實今天孩子一直吵著要來看妳...給妳看照片,妳看孩子現在多健康,笑得多開心。」 中間曲折很多, 但還好,當初,我接下了這案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