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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:怎樣才構成詐騙條件?

當事人是個剛成年不久的女孩,社會經歷不多,為了幫忙家裡的經濟,加上詐騙集團的話術,誤認詐騙集團為正當行業的公司,並將帳戶資料提供給詐騙集團,不料,竟成為了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。 在每個刑事案件的背後,都需討論被告的犯罪動機,以及是否具有「主觀上」的犯罪故意,這個案件當中,當事人沒有因此獲利,也沒有犯罪動機,對於其提供帳戶的行為,更沒有意識到是在幫助詐騙集團行騙和洗錢,檢察官也因此認為當事人並無主觀上的犯罪故意,並予以不起訴處分。 在這裡也提醒大家,現在的詐騙手法日新月異,詐騙一般民眾提供帳戶的手段也越來越多,並不會有任何政府機關及合法的公司、銷售單位、貸款單位會要求民眾提供提款卡、存摺及密碼,若有接獲相關要求,很有可能是遇到詐騙集團了!